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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檢繼中影掏空案後,再針對中廣交易案傳喚相關人等,曾簽結的三中案將因此重新啟動,而劍指前總統馬英九,箇屏東安格斯牛肉中曲直自有待檢方釐清。只是從此過程中,卻暴露出現行以簽結為偵查終結手段的諸多弊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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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檢察實務裡,常會根據犯罪嫌疑程度高低或告訴人有無,區分為偵字與他字案,若屬偵字案,相對人才是被告,若為他字案,就只能以關係人視之。如此的區別所造成的結果即是於偵字案的被告,才享有《刑事訴訟法》的緘默權與辯護權等的保障,若屬他字案的關係人,則無法享有這些權利。尤其在被檢察官以關係人傳喚訊問後,若其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仍可依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28條第4項但書,當場逮捕後向法院聲押,這必然是種突襲,並使當事人受偵訊時有律師在場的權利完全被剝奪。故此等以檢察官的恣意,來決定被偵訊者地位的作法,實嚴重違反人權之保障,且偵字案與他字案區別的影響還不止於此,因案件查無不法,若屬他字案,就以簽結為終。而在《刑事訴訟法》僅規定有不起訴與緩起訴處分下,簽結就著實屬於法律上的違章建築,以致有正當性的問題存在。

以三中案(中影、中廣、中視)來說,特偵組雖於2014年對99年度特他第3號,即國民黨涉及賤賣黨產案,歷經長達8年的偵查,最終做出查無不法之簽結,卻引發護航當時執政者的質疑。而北檢近來對中影掏空案調查時,曾宣稱此案乃因去年民事法院的判決,致有人告發蔡正元涉嫌侵占、背信等罪所致,與之前特偵組簽結的賤賣財產並非屬同一事實。如從北檢偵辦重點在中影出賣後,公司負責人有否掏空資產來看,確實是不相同的案件事實。惟須注意的是,於之前三中案的調查裡,所傳訊者達上百人,也對國民黨出售三中後的資金流向進行清查,更在簽結理由中強調,董事長蔡正元並無涉案。要說中影掏空案與三中案無關,只會讓人有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懷疑。從此也顯露出,檢察實務自行創出他字案的簽結手段,不僅法無所據,也因案件範圍與被告無從特定,既侵害相對人的訴訟權,亦破壞法律的安定性,更易使其淪為政治的工具。原本依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60條,案件一經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,僅在有新事證時,才能再行起訴。惟因簽結於法無據,就無此等實質的確定力,故如三中案,自可隨時偵查而不受任何拘束,也成為北檢重查中廣案的正當化基礎。只是如果當初的簽結,讓人有圍事之感,如今的重啟調查,是否也受到政治氛圍的影響?凡此質疑,實皆不利於檢察權獨立性的維持,應立即檢討改進。(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)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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